UBER台灣宇博公司違規營業至今爭議不斷、屢屢遭罰,昨(十五)日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再度揭開台灣宇博公司風險一籮筐,包括服務條款違反《消保法》、沒有實體營業據點、沒有客服電話、駕駛資格寬鬆、若發生官司訴訟、個資外流疑慮,若一旦發生興訟,遠在荷蘭的台灣宇博公司也讓消費者可能打退堂鼓,消基會強調站在消費者立場,不鼓勵民眾搭乘風險重重的台灣宇博計程車。
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指出,UBERAPP服務條款開宗明義強調,「台灣宇博公司本身不提供運輸服務,只是提供叫車媒合服務的平台」,自詡為是一個仲介,間若發生消費爭議、行車事故,台灣宇博公司一概不介入,但卻很弔詭的跟使用者說,若你對台灣宇博公司有任何損害,卻可向消費者要求賠償,也就是說,台灣宇博不用負任何責任,反過來使用者只要逾越紅線,就要對台灣宇博負責任,是一個不合理性的條款。
游開雄表示,當消費者利用台灣宇博提供的APP叫車時,須事先輸入信用卡卡號,才可看到使用者條款,造成資訊不對等的障礙與門檻,而不是讓使用者瀏覽後有需求再輸入卡號,尤其看過條款後,台灣宇博還可蒐集個人電子信箱、電話、姓名、國別及IP位址等資料,有可能有個資洩漏風險,要求消除個資也找不到管道,對消費者個人隱私沒有保障。
游開雄更說,而UBERAPP的使用者條款規範中,竟出現六個「不予承擔」、「概不介入」字眼,但台灣宇博公司既然以信用卡收費,錢先進入台灣宇博帳戶後再跟駕駛員拆帳,從消保法規定中,絕對不可以概不負責任,這種預先免除自身責任,已明顯違反《消保法》,限期內若未改善,可開罰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。
此外,游開雄更指出其他風險,包括駕駛人的資格太過寬鬆、不如台北現行的計程車駕駛員不可有任何前科等背景;條款指出車資可能異動卻要求消費者自行理解,不用特別通知消費者,明顯揭露資訊不足;隱私權政策僅提供英、韓兩版本,讓消費者造成嬝盂棆炕F而台灣宇博聲稱以荷蘭公司管理,消費者無力控管個資,一旦興訟還適用荷蘭法律,更要飛去荷蘭打官司,讓民眾打退堂鼓、求助無門,不鼓勵民眾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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